庭審現場
  一審法院宣判其受賄罪成立,考慮全部退贓,有悔罪表現,從輕處罰
  ■新快報記者 張國鋒 通訊員 王東興
  昨日下午,廣州市白雲區委原書記谷文耀受賄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谷文耀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0萬元。谷文耀在宣判後表示,自己將和律師商量是否上訴,併在庭後與到場的家屬一一握手道“保重”。
  辯方三點異議被否決
  15時,谷文耀被帶入法庭接受宣判,身著看守所衣服,手被手銬銬住,兩手緊握抱拳托著眼鏡,在進入法庭時看到家屬的瞬間,谷文耀只是輕輕點了一下頭,然後就走進了被告席里,全場都很平靜。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谷文耀在擔任中共廣州市白雲區區委書記、廣州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主任期間,在幹部職務調整、提拔任用、工程承包、施工管理等方面為鐘某等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對方財物合計229.405萬元人民幣、13萬港元、1.44萬英鎊以及價值100萬元人民幣的“乾股”。
  在庭審中,其辯護人主張被告人谷文耀具有《刑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自首情形;同時也沒有實際獲得價值100萬元人民幣的“乾股”,該行為不屬於已經發生了實際轉讓的情形;辯護人還主張被告人谷文耀以賣舊房款項充抵了其向陳某所借的30萬元人民幣。一審法院對控辯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依法進行了質證,對其辯護人所提的主張不予採納。
  當庭未表示是否上訴
  法院認為,被告人谷文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谷文耀歸案後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並能全部退贓,具有悔罪表現,予以從輕處罰,依法判處谷文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沒收個人財產60萬元人民幣;依法沒收扣押在案的贓款2435708.56元人民幣和13萬港元,上繳國庫。
  宣判結束後,法官詢問谷文耀是否上訴,谷文耀表示,自己要跟律師商量後才能做出決定,隨後法官宣佈退庭。
  庭後,谷文耀家屬提出跟谷文耀說幾句話,經過法官和法警同意後,到場的谷文耀家屬一一上前跟谷文耀握手,互相用粵語說“保重”。谷文耀的兒子還與谷文耀低聲商量是否要上訴的問題,整個交談時間長約1分鐘。
  谷文耀的代理律師對記者表示,法院此次判決量刑過重,將和谷文耀及其家屬商量後,做出是否上訴的決定。
(原標題:白雲區委原書記谷文耀獲刑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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