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10月27日電
  27日,關於“姓名權”的立法解釋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這一草案,子女可以有條件地選取父姓和母姓之外的姓氏。
  有正當理由可選其他姓氏
  “李菖菖”改成“木子菖菖”、凌晨出生的寶寶就姓“晨”、給寶寶取名“王A”……近年來,各種標新立異的姓名,成為孩子落戶辦理中的一道新難題。
  一些公安人員依據婚姻法“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的規定,拒絕第三姓落戶;而有的父母則根據民法通則,認為公民姓名權禁止他人干涉,導致姓名權相關糾紛案件日益增多。
  這一現實困境有望突破。草案規定,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公民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選取其他姓氏。包括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公民可以根據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選取姓氏。
  實際生活中,常有父母給孩子選擇父姓、母姓之外的其他姓氏。一位戶籍民警告訴記者,自己遇到過有的父母因自己的父輩參加革命改姓改名,但想讓自己的孩子回覆祖姓;還有的人因受他人恩惠,希望孩子隨恩人的姓;有的為給外婆家延續香火,把孩子改成隨外婆姓等情形。
  學者建議列出“負面清單”
  一些專家認為,子女隨父母姓有利於身份管理工作的有序進行。公民選擇外姓不能完全禁止,但口子開得要適當。
  全國人大代表、農工民主黨湖南省委專職副主委蔣秋桃認為,完全放開姓氏選擇,既有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也可能對社會管理造成較大衝擊。如有的公民利用改姓逃避刑事處罰或者債務,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或者法院判決的執行工作造成障礙等。蔣秋桃也認為,對姓氏選取問題進行立法規範,既要明確公民在什麼情況可以選取第三姓,也要列出“負面清單”,明確哪些情況下不可以選取第三姓。
  對於奇葩姓名,此次的解釋草案明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原標題:有正當理由 可不隨父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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