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是一個人民警察,這樣做是不是太過分了?”時間回溯到2012年8月16日,當時在羅湖法院一審,民警王登朝在出庭受審時喊冤,其涉嫌在大運安保工程中多報保安員數量貪污280餘萬元,此外還打傷一名檢察院辦案人員涉嫌妨害公務犯罪。一審他因兩罪並罰被判刑14年零6個月,王登朝不服提出上訴。前日上午10點,該案二審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認定其貪污數量為80餘萬元,涉嫌妨礙公務罪名被取消,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 
  一審認定貪污280萬 判刑14年半
  據羅湖檢察院的指控,王登朝之前為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民警,後轉至深圳市保安公司七部任經理(仍保留民警公職)。2011年6月,深圳市祉慶物業公司張某枝(另案處理)投標廣東電網深圳供電局大運安保項目時與被告人王登朝相識,兩人商量在供電局大運安保項目的投標及中標後形成合作關係。
  次月,祉慶物業公司和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同時中標,合同內容均為安排安保人員現場巡邏,看護大運電力設施等安保服務。其中,深圳市保安公司中標3份,依約向供電局提供644名保安員,費用569萬元;祉慶物業中標3份,向供電局提供1039名保安員,費用900萬元。此外,祉慶物業張某枝還中標了一個安保項目,需提供安保人員1000名,保安服務費為660萬元。由於祉慶物業規模小,張某枝和王登朝約定,由王登朝以深圳市保安公司的名義組織調配保安幫助祉慶物業完成提供1800多人的安保服務內容,並由張某枝向王登朝支付相關費用。
  公訴人指控稱,王登朝發現合同中沒有明確保安員每天的工作時間,遂在向深圳市保安公司申請招聘保安人員過程中隱瞞供電局人數設定的真實要求,謊稱644名保安員是指崗位數,按照三班倒的要求,必須招聘1627名保安以履行大運合同,王登朝通過調配以上1627名保安員在完成深圳市保安公司實際所需的644名保安員的安保任務外,還幫助張某枝完成祉慶物業所需的1800多人的安保任務。在張某枝已向其支付了祉慶物業完成合同所需支付的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王登朝將深圳市保安公司多報的983名保安員所支付的工資、伙食費、住宿費、保險費、交通費、招聘費、服裝費共計283萬元據為己有。
  除涉貪指控,公訴人還稱,2012年3月17日,市公安局紀委工作人員帶王登朝乘車至市檢察院辦案工作區,擬將王移交調查時,王與市檢察院司法警察支隊事務官莊某發生肢体衝突,莊被鑒定為輕微傷。後王登朝又在檢察院大吵大鬧,涉嫌妨礙公務。
  羅湖法院2012年11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王登朝犯貪污罪和妨害公務罪被判14年零6個月。
  二審認定貪污80萬 改判11年
  由於王登朝上訴,該案二審於2012年11月26日在深圳中院開庭審理,其間還發生過其與法庭人員當庭大鬧的場景。2013年9月6日深圳中院再次公開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根據前日的宣判,王登朝的貪污罪名成立,但貪污數目被認定為80餘萬元,而不是此前的280萬元。
  此外,涉嫌妨礙公務罪名被取消。根據法院的宣判稱,王登朝確有擊打市檢察院辦案人員莊某權的行為,也有大吵大鬧擾亂市檢辦公秩序的舉動。但縱觀全案,雙方的衝突在較短時間內得到化解,王登朝妨害公務其行為手段強制性不明顯,亦未造成嚴重後果,故對其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法院二審判決,王登朝犯貪污罪被判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萬元,繼續追繳貪污所得80餘萬元,返還被害單位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
  80萬元貪污款是如何計算的?
  據法院查證,王登朝在向市保安公司領導申報招聘保安過程中,謊稱合同中644人是崗位數而非具體保安數,24小時輪值,需要1627名保安並獲批。每名保安需支付2880元每月。
  此後,王登朝領導的七部招聘了1627名保安,在完成市保安公司和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項目時,除701人轉包給李某增任總經理的廣東中安保經營公司鵬程特保分公司外,其他926人均為王登朝通過七部一些保安員及臨時招聘的大隊長分隊長分片管理,王登朝向市保安公司呈報了1627名保安員的資料以便公司為這些保安製作銀行卡併發放工資。
  大運期間以及大運結束後,張某枝先後支付了王登朝人民幣現金共計278萬元,王登朝也以調派市保安公司1627名保安員完成了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合同。
  市保安公司將1627張工資卡辦好後,王登朝讓七部內勤宋某管理這些銀行卡,並讓宋某從除了給李某增701張卡以外的926張銀行卡中每張取出500元共46萬元由王支配。此後,王登朝認為李某增管理羅湖鹽田片區不善,收回安保管理權。在市保安公司辦妥工資卡後,王登朝僅給予李某增462張工資卡,並讓宋某從剩餘的239張銀行卡中每張取2600元共62萬餘元由王支配。
  在完成市保安公司和祉慶公司的大運安保合同期間,除保安員的前期工資開支外,王登朝還以現金支付了保安員的一些補貼、獎勵費、加班費、車費、特訓費等,共計305萬餘元。
  綜上,被告人王登朝收受張某枝278萬元,讓宋某為其截留公款108萬餘元,為大運安保花費了305萬餘元,最後將剩餘款項80餘萬元非法占為己有。
  南都記者瞭解到,此前一審時將王登朝多報的983名保安的工資280餘萬全部算為其貪污名下,而沒有計算雖然多招了保安,但實際上多招的保安員也發了工資。
  釋疑
  是打擦邊球賺錢還是貪污?
  王登朝此前提出上訴稱,一審法院將深圳市保安公司所說的“多支出成本人民幣280多萬元”認定為上訴人貪污所得是錯誤的,上訴人雖然比合同列明人數644人多招聘了983人,但這983人的工資及費用共283萬元並沒有被上訴人占為己有,而是實際支出於大運電網安保項目之上,用於給保安員發工資及其它費用;其次,上訴人雖然違反合同規定多招聘了保安人員,但多招人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大運電網安全;而且市保安公司對項目的利潤要求超過10%,本項目公司的利潤達到12%,還按照公司規定進行了審批,完全符合市保安公司的要求。按照王的說法推測,實際上,他最多只是打了擦邊球,在已經保障自身公司利潤的前提下,賺了一點錢。
  而根據二審法院的意見認為,張某枝多次陳述其一直認為是與市保安公司合作,王登朝僅是與其合作的直接人員,張某枝提出要與公司簽合同,被王登朝拒絕,而實際完成張某枝大運合同的是市保安公司招聘的共1627名保安中的部分人員,是市保安公司的人力資源完成了張某枝的任務,該人力資源實際為公司所有,故張某枝支付給王登朝的278萬元應是市保安公司的應得收入,王登朝以欺瞞公司的手段,利用自身職務的便利非法占有這278萬元,同時截留市保安公司發放給保安員的工資公款人民幣108萬餘元,在為大運安保花費305萬元之後,侵吞剩餘款項人民幣80餘萬,符合貪污的犯罪構成。
  貪污數額明顯減少刑期為何相差不多?
  根據二審法院的認定,王登朝的貪污款是80萬元,而不是之前所說的280萬,減少了200萬元,此外,還去除了妨害公務罪名,為何刑期是11年而不是更少呢?
  終審判決認為宣判系根據刑法第382條第一款,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以及383條第一款,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條款的規定,貪污5萬-10萬元,5年以上有期徒刑,貪污10萬元以上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對於貪污高於10萬元甚至更多的並無更詳細的規定。
  本版採寫:南都記者 肖友若
(編輯:SN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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